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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正式实施。

相比此前实施10年的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,新法新增了产品缺陷召回制度、特种设备报废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。

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实施后,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,其生产单位应立即停产并主动召回。同时建立的责任追溯制度更是给特种设备建立了“身份证”。特种设备从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到报废,相关责任单位都要建立信息档案,发生问题后,监管部门可凭此追溯责任。

立法刻不容缓

据了解,特种设备共分为锅炉、压力容器(含气瓶)、压力管道、电梯等八大类设备,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备,共同特点是通常在高压、高温、高空、高速条件下运行,易导致爆炸、坠落等生产和公共事故,严重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
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介绍,2005年全国特种设备数量大约有300多万台,到去年,总量已经达到820多万台。以电梯为例,到2013年电梯保有量已达250多万台,属世界第一。立法的第一个迫切需要,就是为应对特种设备数量激增所带来的监管问题。同时,安全生产形势严峻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,也让国家立法刻不容缓。

从总体上看,我国特种设备监管是有效、安全的。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从1979年每万台7起下降到2002年每万台0.5起。“十一五”期间,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从2006年的0.94人下降到2012年的0.6人,但仍高出发达国家4~6倍。

仍以电梯为例,电梯是离百姓最近也是最需要的特种设备,我们经常需要乘坐电梯,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的场所。

电梯锅炉行业有法可依

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出台之前,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电梯、锅炉等特种设备的经营户无法监管,即使经营户销售的可能是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产品,但执法人员无法可依。

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的总则明确了特种设备的生产、经营、使用、检验、检测和监督管理,其中经营环节是在《条例》基础上新增加的。

对特种设备销售、出租、进口都予以规范,使特种设备的监管形成更加完整的链条,并与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进一步衔接。如法律明确规定销售者要建立进货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,不得销售未经许可、检验或国家明令淘汰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特种设备。

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实施后,锅炉、电梯等特种设备如果因生产原因造成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,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主动召回。

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要求企业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,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都有相应的安全信息记录,产品质量责任和使用管理责任可以追溯。符合特种设备召回条件的,由企业主动召回;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召回,政府部门有权强制召回。有关负责人表示,特种设备实施召回制度,将进一步加强生产单位的责任意识,有利于提高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。